李维官诉延吉市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行初64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行初64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红广审判员  李丽英审判员  李彩莲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愫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