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东波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东波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庞晓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书记员 王少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冀0133财保79号之一赵县交警大队:解除保全申请人庞晓伟与被申请人王东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2017)冀0133财保79号之一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对王东波的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准予放行。二O一七年九月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