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定陶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

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

第十三条、

三条、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认定,丹阳市丹北镇后巷百盛超市所销售的涉案侵权葡萄酒系该超市于2013年12月30日从定陶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购入。但张裕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涉案侵权葡萄酒是长城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辖区内实施的销售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长城公司在镇江市辖区内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且被告住所地不在镇江市,故无证据表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长城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193号民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然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