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伟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麻伟平辩称,其未拿凶器,也没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麻伟平辩称,其未拿凶器,也没有参与殴打对方。经审理查明,2012年,邓某(已判决)与被害人吴某1因东湖渔场股份的事情发生过矛盾,二人因此结怨。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害人吴某1电话及短信联系被告人邓某到鄱阳县鄱阳镇城东老大桥谈一下。随后,邓某把这件事说给当时在其家里的章某、祝某、严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麻伟平听,并让上述几人一起去老大桥教训一下被害人吴某1。因邓某这方人员较多,一辆车坐不下,于是邓某打电话叫江某开一辆车来,后江某带了其朋友开了一辆车到邓某家。之后七人均携带了砍刀、钢管等工具,章某、严某及被告人麻伟平乘坐邓某驾驶的小汽车,韩某2、祝某乘坐江某朋友驾驶的车前去城东老大桥找吴某1。邓某的车开在前面,到老大桥后,邓某驾驶车辆撞向吴某1、沈某、虞某1等人,当场将虞某1撞倒昏迷在地,吴某1被刮伤。后邓某及被告人麻伟平等人均持械下车追打吴某1等人,把沈某砍伤。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因“肺破裂,需手术治疗且达到失血性休克以上”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虞某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外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1右下肢表皮损伤面积达30.5cm,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麻伟平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麻伟平于2017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3、邓某与吴某1联系的短信照片,证明:吴某1发短信给邓某说“我在你家门口等你”及“到老大桥等你”。4、邓某、章某、江某、吴某1话单,证明:邓某与吴某1在案发当天19:02分有过电话联系;邓某与江某在案发当天18:41、18:54和18:59有过三次通话。5、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麻伟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邓某车辆受损照片4张,证明:邓某的赣A×××××牌照的现代跑车车灯及车前窗玻璃轻微受损。7、鄱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犯罪嫌疑人王某1(犯罪后更名王某2)的供述、被告人麻伟平于2017年6月7日的供述、1997年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1案件材料,证明:2017年7月2日,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鄱阳县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转递函反映鄱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麻伟平举报十几年前鄱阳镇一名杀人潜逃的逃犯王某1,反映该逃犯所藏匿的地点位于鄱阳县田畈街镇碧海湾足浴。鄱阳县刑警大队接到该线索后,于2017年7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1如实供述了其1997年的用刀砍死了人的犯罪事实。(二)证人证言1、邹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五六点左右的时候,我和沈某、虞某1三人从居住宾馆出来,坐沈某朋友“老三”的面包车一起到鄱阳县城卖鱼的地方去玩,后老三把面包车停在一条大马路绿化带的内侧,“老三”说这里有野生鱼卖,我们就在那里随便转了一下,我因为当天有点拉肚子,就找了个地方上厕所,他们三个人就继续往前走。后我上完厕所出来,就看见马路上有好多人拿着刀,“老三”站在那伙手持刀具的人所在的马路边上的绿化带上打电话,同时大喊叫我走,我就转身跑了”。2、彭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打架当天,“马老三”打电话给我说了邓某打架的事,叫我到人民医院去看下对方被打的怎么样。在人民医院我看到来了一辆120急救车,车里下来了四个人,两个人受了伤,之后他们就上电梯去了七楼缝针。我准备走时,又看到几名男子拿了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走到医生身边听了下情况,雷波在那里跟医生说话。过了一会,持砍刀的男子依次到七楼的每个病房门口,朝病房里看了看”。(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犯邓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章某、祝某等人在我家里喝茶,后严某也过来了,几分钟后吴某1打电话给说要跟我在一中门口当面谈一下。我走到一中门口时吴某1的车子又马上开走了。并发短信说“我在大桥那等你,你到大桥这里来”。我走回家准备去城东大桥跟吴某1谈解决的事情,章某、祝某、严某、韩某1、麻伟平等人也要跟我一起过去,我的车子坐不下这么多人,就打电话给江某,几分钟后江某就坐着一个陌生男子开的灰色现代轿车过来。我就开我的车子带章某、麻伟平、严某,江某、韩某1、祝某就坐江某朋友的车子,我们一起往城东大桥那过去。我们开车到城东大桥路段时看到吴某1等两三个男子站在往沿河路方向20米左右的路边上,车到吴某1旁边突然从路边的草丛冲出了五六个持钢管、钢叉、大刀的男子,并叫着“杀死他去”。拿钢管、钢叉等物打我的车子,江某朋友的车子跟在后面也被对方拿东西砸了。章某先下车就被追上来的吴某1一方的人围着打,我下车后他们又朝着我冲过来,我的腹部右侧被砍刀砍了一下,之后我发现是严某开车子撞倒了对方的两个人。吴某1说“我就是要把你骗过来杀的”。然后吴某1就在那里打电话,我们就上车离开,上车时,我看到章某和麻伟平两人手中拿着我平时放在车子后排垫子下面的两把砍刀。因为我和章某、祝某、麻伟平四人都受了伤,就开车到七条巷吴医生的诊所去看伤,吴医生说麻伟平的伤要到大医院去看”。2、同案犯严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接到邓某的电话说“家里有点事,你过来”。到了邓某家后发现章某、祝某、邓某都在。接着邓某就打“韩某3三”的电话说“家里有点事,你来一趟”。接又打江某的电话说“在哪里,有没有开车,到家里来一趟”。之后邓某就跟我们说“吴某2三”带了人到街上来找他的事,“韩某3三”和邓某过来后邓某收到吴某2三发来的一条短信说“我到了你家门口,有种出来”。我们就从邓某家大厅里的沙发下面拿了砍刀等工具,接着我们七个人就往一中方向走,看到一中门口停了面包车,之后面包车就往东湖方向开了。邓某又接到吴某2三的短信说“我在老大桥等你们,有种过来”。邓某就叫我们赶紧上车走,之后我们七八个人每人拿了一个东西就上车了。我、章某、麻伟平坐邓某开的车,韩某3三、祝某、江某坐江某朋友开的车,邓某的车在前面。到了老大桥后看到马路右侧的花坛边上站了八九个人,他们手上都拿了两米左右长的钢叉、苗子打邓某的车,我就听到“砰”的一声响,接着邓某就停车了。章某和邓某就下车了,我和麻伟平也紧跟着下车了,韩某3三拿着一把跟古代人用的枪一样的东西,章某拿着跟一把剑一样的刀就往这八九个人那边冲,邓某、麻伟平紧跟着也冲过去了,当时因为我的右手受伤了(之前骨折,还没好),我就走在他们的后面,没有冲的那么凶。章某冲过去就用刀朝对方的人砍,但是没有砍到,就被对方的人用钢管打到了头部。这时江某的朋友的车也开过来了,江某、祝某、韩某3三拿着东西也往对方八九个人这里冲,麻伟平拿着一把开山刀和对方其中一个人对砍,邓某拿了一把三角刀和对方砍,江某、祝某、韩某3三他们冲过来也和对方打,我当时手上也拿了把匕首冲了上去,但他们的东西太长了,我就没有靠过去。紧接着我就看到麻伟平的刀被跟他对打的人打掉了,接着跟麻伟平对打的人就把麻伟平按到地上去了,并用苗子往麻伟平身上刺了一下,韩某3三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跟古代人用的那种枪一样的东西过来打按住麻伟平的人,我就跑过去把麻伟平拉到边上来了,打着打着双方就打散了。邓某就叫我们走。我们这边也有人受伤,于是就到三中门口的诊所去了。医生说章某、祝某都是皮外伤,麻伟平比较严重,叫我们把他送到中医院去”。3、同案犯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初的一天,我跟严某、“麻子”、韩某3三、祝某在邓某家里玩,下午六点多,江某也来邓某家了。邓某收到一条吴某2三的骂人短信,邓某很恼火,就说去老大桥那里找吴某2三。接着我们就开了两辆车从邓某家出发到老大桥。在老大桥下面十几二十米的位置时,就看到吴某2三等七八个人从冲了出来追砍我们的车子,邓某就把车子停了下来。我马上拿着砍刀打开车门下车,吴某2三便用一个装有苗子刀的铁棍朝我头部打来,我被打躺倒地上去了,之后我的意识就模糊了,后来是“麻子”把我拖上了邓某的车。我们出发的时候总共带了两根铁棍、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这些工具当天我们去的时候就已经放在邓某的车后备箱内。案发当时,严某没有拿东西,江某好像也没有拿东西,邓某也没有拿东西,祝某拿了一把短刀。我看到我们一方几个人朝对方冲过去,但我没有完全看清楚是谁,就是看到江某一个人,还有一两个人我没注意到是谁”。4、同案犯祝某的供述,证明:“邓某和雷霆根(音译)一起承包了东湖渔场,后邓某坐牢去了,出来后雷霆根就把邓某的股份拿掉了,邓某去谈鱼塘这个事被吴某2三用刀砍了。6月4日下午,我接到电话叫我到邓某家中去。我到了后看见邓某、严某、麻子、章某在家中,邓某说他接到了吴某2三的短信说他们在城东大桥等我们。由于当时我们人少并且车子不够,邓某就打电话叫江某开车来。江某来的时候还带了一个人过来,之后我们就上车去找吴某2三。我们上车之后邓某开车在前面,到城东大桥后有七八个人手持钢管追打邓某的车子,我们赶紧开车赶上去,这帮人又有人拿钢管打我们坐的车子。我们就都下车和对方一起对打了起来。有一个人拿钢管向我打来,我拿刀迎了上去,钢管直接打到我的头上来,江某就拿东西和打我的那个人打了起来,我的头被打流血了,就拿刀向对方乱砍,但是没有砍到。麻子和对方的人扭打在一起,并且两个人都倒在地上。对方的人看见我们打的厉害就开始后退了,和麻子扭在一起的人倒在地上没有跑走,我们就一起上去殴打这个人。我当时拿了一把单刃的长20多公分的刀,邓某是拿了一个电击棍,章某拿了一把双刃匕首,江某好像拿了一把铁的甩棍。严某、韩某2、麻子拿了什么工具我记不清楚,但是他们肯定拿了工具”。5、同案犯江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一天中午我接到邓某的电话,他叫我开一部车子去他所住的鄱阳一中对面家中,并没有说是什么事情。随后我借来一辆现代轿车开到了邓某家门口,正好邓某等几个男子正站在他家门口,当时我车子都没有熄火,邓某就叫我开车跟着他走,随后就有三个男子上了我的车,之后我就跟着邓某来到了老大桥那条新路(鄱阳国际水产城旁)上,就看见原本站在路边的10来个左右的男子,各自手中拿着刀和苗子,同时朝邓某的车上砍去。当时我就吓到了,立马将自己驾驶的车子调头准备离开,等我调头行驶至城东红绿灯处才发现车子的人不见了,随后我沿着城东红绿灯往东湖大道回到学门口家中了”。6、同案犯韩某1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我看到我手机上有邓某的未接来电,就直接去了邓某家,看到江某也到了。邓某、祝某等五六个人正从邓某家往外走,当时他们每个人手上都拿了四五十公分的刀。邓某说“真狂啊,还打电话约我到老大桥那里,我们到老大桥那里去。”说完就往停在门口的汽车那里走,我们也跟着走了出去。我们走到邓某家门口后,我、江某、祝某三个人坐上了江某朋友开来的车,邓某跟另外三名男子坐邓某自己的那辆现代跑车上。到了老大桥时马路旁边冲了三四个人,分别持钢管、刀、苗子等凶器,冲过去对着邓某的车子敲。邓某车上的人就下来了拿着带来的刀跟对方的人打,我们的车子也就停了,我就一个人走到马路边上去了。打了一会,邓某的车子又开动了直接朝对方的人撞了过去,对方一名男子被撞倒地上去了,朝对方撞了两三次。我看到邓某他们拿着东西去的,我猜他们就是去打架的。双方是对打的。这边除了我,都参与了打架,对方也有五六个人参与了打架”。(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麻伟平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其和严某到了邓某家后,发现祝某、章某、韩某3三等人也在。当时,邓某正在打电话,邓某称对方为“吴某2三”(吴某1)。邓某和“吴某2三”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的很凶。打完电话后,邓某就说“吴某2三”真狂,还跟我约架。之后,我就和祝某、严某、章某上了邓某的车子,江某开着另一辆车。到了现场后,邓某的开着直接朝对方的人撞了过去,对方一名男子被撞倒地上去了,朝对方撞了两三次我看到邓某他们拿着东西去的,我猜他们就是去打架的。双方是对打的,对方也有五六个人参与了打架。(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3日上午10点来钟,老三打电话跟我说他买了游艇,叫我到鄱阳来玩一下,我当时还问他有没有野生的鱼之类的东西,我就叫朋友金某、虞某1跟我一起去。当天到了汉庭酒店住下。6月4日下午老三说带我们去坐游艇,我们就坐他的银灰色面包车停在鄱阳正在维修的大桥前面一点的位置,之后下车往马路对面走,在我们走到马路中间的时候,从大桥方向就来了两辆车,开在前面的跑车就直接朝我们四个人撞了过来,我们四个人都闪开,接着后面的车也向我们撞过来,老三开始逃跑,这两辆车又马上掉头朝我们撞过来,当时都吓蒙了。这两辆车就停了下来后车上又下来十几个人,手上都拿着刀开始朝我们四个人砍,当时我被好几个人围着砍,我抢到一把刀朝他们乱砍,有人从我背后用刀朝我背部捅了一刀,我当时就软了,就倒在地上去了,躺在地上我能感觉到有好多刀朝我身上乱刺”。2、被害人虞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初的一天我跟金某、沈某等人在鄱阳汉庭酒店睡觉,老三到宾馆找我们,说带我们去看鱼,我们就坐老三的面包车跟他一起去看鱼了。到了后老三接到一个电话很生气说“我在大桥这里等你”,之后就带我们从另外一个出口出去了,几分钟后突然有辆银白色跑车从我们身后朝我们开过来直接朝我跟沈某撞了过来,我就被这辆车撞飞起来了,之后我就没有知觉了,醒来的时候已经在鄱阳县人民医院了”。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明:“我跟邓某有矛盾,原因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因为销售鱼的事情我跟邓某吵了架,之后几年邓某都一直用短信、电话威胁我,说要杀死我,弄的我这几年都没有做鱼生意。我就想约他出来,把当时的矛盾化解。2015年6月4日我与邓某联系了好几次并且吵了架,当天下午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的老大是邓某,我们在电话里吵了几句就挂了电话。下午六点前我和我的朋友沈某、虞某1在城东国际水产城办事。邓某就打来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就说我在老大桥,邓某就说你在那里等着。我就和沈某、虞某1离开城东国际水产城沿沿河路上往建材大市场方向走,突然就从建材大市场方向开来了两辆小轿车,前面的一部银灰色现代跑车就直接对着我们撞了过来,车直接撞到了沈某、虞某1,虞某1当时被车直接撞的身体离地了,接着那部跑车又往我撞来,我就赶紧逃跑,看见虞某1已经被撞的趴在地上爬不起来,沈某爬了起来。接着我就看见来的车上下来了十几个人,其中就有邓某。他们手上分别拿了苗子刀或匕首、砍刀、三角刀等器具,有两三个人用到围着躺在地上的虞某1砍,其他的人就用刀围着沈某,还有人用刀捅沈某。当时我边跑边报警,邓某等人就开车走了。我赶紧跑回了马路边上,看见虞某1与沈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身上都是血”。(六)鉴定意见鄱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附入院记录、受伤照片),证明被害人沈某因“肺破裂,需手术治疗且达到失血性休克以上”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虞某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外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1右下肢表皮损伤面积达30.5cm,构成轻微伤。(七)辨认、搜查笔录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2日对邓某家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出一根钢管、一把短剑、一把砍刀、一根甩棍、铁制手指套、水果刀、一把折叠式匕首,在其车上搜到一根钢管、一把砍刀、一把杀猪刀;搜到两个自制的吸食毒品的壶子并予以扣押。2、邓某、章某、祝某、沈某、吴某1、麻伟平辨认笔录,证明邓某辨认出严某、祝某、麻伟平、章某、韩某1和江某;章某辨认出“麻子”(麻伟平)、严某、祝某、韩某3三、邓某、江某参与打架;祝某辨认出江某、邓某、严某、麻伟平、韩某1、章某参与打架;沈某辨认出邓某可能是秃头男子;吴某1辨认出邓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伟平伙同邓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伟平伙同邓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伟平及同案人均行为积极,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均系主犯,但本案系因被告人邓某与吴某1的矛盾而起,且被告人麻伟平系邓某纠集而至,故被告人麻伟平的作用要小于邓某,可酌情对被告人麻伟平从轻处罚。被告人麻伟平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麻伟平提供1997的命案的相关线索,经查证,犯罪嫌疑人王某1被抓获归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麻伟平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麻伟平辩称其未持工具亦未参与打架的意见,因同案人祝某、严某及韩某1均供述麻伟平参与打架,严某亦供述麻伟平持械参与殴打了被害人一方;另外,被害人沈某及吴某1证实被告人一方均持械具参与打架,足以证实麻伟平案发时持工具殴打了被害人一方,故对麻伟平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判决如下:被告人麻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健运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艳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