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华与姜海龙、王光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文华负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吴          凡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