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查封(冻结)和抵押;二、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归买受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珈伟太阳能光电(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股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