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
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秀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怡PAGE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