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永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

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永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军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