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海云、乌日塔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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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金信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 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