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孙立梅代为偿还借款33350元。
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孙立梅代为偿还借款33350元。被告闻洪伟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彭玉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闻洪伟承担63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闻洪伟承担633元;剩余577元,退还给原告孙立梅。上诉人上诉理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上诉人将自己的车卖给彭玉兴,彭玉兴于2015年12月1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上诉人卖给彭玉兴的车过后给被上诉人,并向被上诉人借款本金50000元,每个月偿还本金3100元,利息435元,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即20个月。当时彭玉兴拿到50000元现金,给被上诉人出具了62000元的借据一枚。上诉人为本案的保证人,所以本案是彭玉兴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所以本案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玉兴向被上诉人偿还了多少钱,其中多少本金,多少利息一审未查清,尚欠多少本金及利息也未查清,仅根据被上诉人请求的金额草率判决。3、本案程序违法。原审并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只是在邮寄的快递中放了一张传票,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孙立梅答辩意见: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外人彭玉兴在被上诉人处借款62000元,并由上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彭玉兴未能偿还借款,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对尚欠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保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为保证合同纠纷确定案件性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上诉人孙立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