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兴小贷公司诉称,2016年7月8日,原告与周仲福、钟礼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仲福、钟礼柒选择以银联代扣方式向原告还款并授权原告代扣,并同意负担因本次借款而给原告产生的手续费用,手续费为借款本金总额的1.8%,即1440元,手续费一次性收取;任意一方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如二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时,按逾期未还总额(包含本息)的0.2%乘以逾期的天数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当二被告违约时,原告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或即刻到期,有权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表》载明,周仲福、钟礼柒的借款分12期还款,第一期至第十一期还款本金均为6666.7元,第十二期还款本金金额为6666.3元,十二期应还本金金额为8万元,十二期应还利息总额为839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78560元(扣除手续费1440元),二被告归还了四期借款本息及第5期的借款本金574.4元以及利息858.7元,自2016年12月8日起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2758.8元,应还利息6002.5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2758.8元及利息6002.5(以本金5275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1%标准从2016年12月9日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2、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支付从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本金5275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7年7月11日计至2017年7月15日为175.9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周仲福、钟礼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并有原告提交的美兴小贷公司营业执照、周仲福、钟礼柒的身份证、《借款合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贷款申请单、确认单、账户明细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周仲福、钟礼柒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借款人周仲福、钟礼柒在贷款人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未依照《借款合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自2016年12月8日起即未按期还款,尚欠贷款本金52758.8元、应还利息款60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要求
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原告要求共同借款人周仲福、钟礼柒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2758.8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6002.5元,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双方合同中有关于“甲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时,按逾期未还的总金额(包含利息及本金)的0.2%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之约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
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院认为周仲福、钟礼柒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可主张周仲福、钟礼柒支付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关于逾期违约金支付标准,双方约定标准过高,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原告现按年息24%标准从2017年7月11日起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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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仲福、钟礼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仲福、钟礼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尚欠借款本金52758.8元、支付借款利息6002.5元,共计58761.3元;二、被告周仲福、钟礼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52758.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5元,由被告周仲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5元,由被告周仲福、钟礼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娜法庭记录员王琴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