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王会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

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8元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8元,退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菁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