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龙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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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