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七十六条,第七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晓英、王东损失5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若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晓英、王东损失50000元;二、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晓英、王东各项损失279972元;三、两原告丁晓英、王东从上述两项赔偿款中优先返还给第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5585.03元;四、驳回原告丁晓英、王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两原告负担1852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两原告负担1852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马集初级中学负担794元(两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