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娄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

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第七条第五项、

五项、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第六

第一条、

条,《中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中会、李勇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中会、李勇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合计757.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娄中会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娄中会、李勇共同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纳,被告娄中会、李勇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