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英与王忠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合同关系来处理。王忠元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转移车辆运行过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合同关系来处理。王忠元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转移车辆运行过程中乘客风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及时给予赔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故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兰英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应按法定标准计算。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确定,以每天100元为宜;其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本院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和收入情况酌定按每日100元计算;其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综上,本院核定张兰英的损失为:医疗费603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护理费1500元(100元/天×15天)、交通费200元,共计9232.98元。综上所述,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应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赔付张兰英923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兰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9232.98元;二、驳回张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