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25.5元,减半收取计1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25.5元,减半收取计12,663.5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审 判 长 袁勇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