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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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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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25.5元,减半收取计12,663.5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审 判 长  袁勇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黄义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