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四规定,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
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四规定,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乐陵市房产管理局给原告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系原告对涉案楼房已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有效证据,其合法的权益不受任何侵害,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占用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
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2012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期间进行了多次转租,至起诉时,由被告靳丽娟承租占用中。被告抗辩称其与案外人张岩、孙怀瑜订有店面转让协议,原告李焕祥也同意让被告继续用涉案房屋经营火锅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为商业,原告将该屋用于租赁,原告的损失无非就是被告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租金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要求每年按3
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要求每年按34000元计算其损失,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评估,且被告主张上一年度的租金为每年26000元,结合本案的相关合同,参照上一年度的租赁费即26000元计算,较为合理,即每天71.2元(26000÷365),自2017年8月7日起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
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并将乐陵市渤海路北首西侧的
决如下:一、被告靳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并将乐陵市渤海路北首西侧的二层沿街楼房(房产证编号:鲁房权证乐字第××号)返还给原告孙英、李焕祥。二、被告靳丽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房屋返还给原告孙英、李焕祥之日止,按每日向原告孙英、李焕祥支付租金损失71.2元。被告靳丽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靳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靳丽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委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