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怀珠与徐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款、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之

第二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再赔付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再赔付原告黄怀珠各项经济损失2925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再赔付原告黄怀珠各项经济损失66624.21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支付被告徐永刚垫付的4000元;四、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徐永刚负担;五、驳回原告黄怀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黄怀珠负担263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黄怀珠负担263元,徐永刚负担2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唐小玲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