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守祯与尚新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尚新柱给付丁守祯购车首付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8

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尚新柱给付丁守祯购车首付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87.50元(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共计6068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二、尚新柱从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给付丁守祯购车首付款5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00元(丁守祯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600元(丁守祯已垫付),由尚新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世栋审判员梁尚宏人民陪审员勾晓萍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张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