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柏、周爱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柏、周爱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元,至2017年7月6日的利息33435元,从2017年7月7日起的利息按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王松柏、周爱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