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7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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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55元(已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徐澄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