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周全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河北忠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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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周全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周全酒店用品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萌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