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年犯生产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罪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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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年减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9日止。本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年减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