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吾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达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

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达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