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若被
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陈鹏武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