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华与陈鹏武、史会英、渭南元兴奶畜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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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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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陈鹏武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