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社与田中现、郭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中现、郭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学社人民币1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中现、郭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学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田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中现、郭淑平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中现、郭淑平、田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也无正文)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李志攀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高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