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忠祥与阳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被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艺平审判员  文艳平审判员  陈 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冬兰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