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与庄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伟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马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