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伟负担。审 判 员 李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钟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马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