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与叶海芬、尹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海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义借款本金7.5万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海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义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尹日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义负担6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义负担625元,由被告叶海芬、尹日弟连带负担16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海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青华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