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白美莲、张城卫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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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美莲、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美莲、张城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 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