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七
第七条、
条、第十五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
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升秀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55366.30元。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支付被告唐红垫付款44692.91元。三、被告刘长兴赔偿原告刘升秀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3875.70元。四、驳回原告刘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00元,由被告刘长兴负担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00元,由被告刘长兴负担513.00元,由被告杨安兵负担119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丙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俊梅附:赔偿清单一、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48711.53元自费药48711.53×20%=9742.31元杨安兵应承担的自费药:9742.31元×70%=6819.62元刘长兴应承担的自费药:9742.31元×30%=2922.69元营养费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医疗项:(48711.53-9742.31)+900+3000=42869.22元护理费9923.00元残疾赔偿金28335元/年×10年×20%=56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20%=10000.00元鉴定费105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项:78143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交强险内医疗项:10000/67413.02元×42869.22=6359.19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交强险内赔偿:6359.19元+78143元=84502.19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商业险内赔偿:(42869.22元-6359.19元)×70%=25557.0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支付被告唐红垫付费用:38589.53元+3000元+9923元-6819.62元=44692.91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赔偿原告:84502.19元+25557.02元-10000元-44692.91元=55366.30元被告刘长兴赔偿原告:自费药2922.69元+超出交强险(42869.22元-6359.19元)×30%=13875.70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