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万家好油脂有限公司、南昌一分利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人民陪审员  周晓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