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留青与被告王义法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留青材料款111000元

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留青材料款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王义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搜索“马 克 数

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