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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青钱鑫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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