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会喜、向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董军借款20万元,并
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会喜、向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董军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向会喜、向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