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童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童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