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百八十七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百九十五条,《中华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军、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
决如下:一、XX军、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其中革除已归还利息347.25元)、逾期罚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息(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二、XX军、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68200元。三、对于XX军、陈宏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有权以陈益军、章琴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家和花园1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032557)房屋及坐落于宜兴市华要新村11幢13号3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0016741)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315万元、3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陈益军、章琴对XX军、陈宏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4元减半收取1185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4元减半收取118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7元,由XX军、陈宏、陈益军、章琴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预交,XX军、陈宏、陈益军、章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农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
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
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