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久云与马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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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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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国义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