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顺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屏山县兴马精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屏山县兴马精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

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屏山县兴马精铸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611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