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案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
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案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
第一百八十条、
百八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
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