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治规申请执行张振海、王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治规,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张振海,男,汉族,1960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王改英(又名彭改英),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执行田治规与张振海、王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扣划的4000元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冰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