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涌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三百四十八条、

三百四十八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涌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涌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远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