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明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余庆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松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