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水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