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水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