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智明与廖光银重庆市银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智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廖光银,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银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江北街3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439-6。本院在执行谭智明与廖光银、重庆市银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133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