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智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廖光银,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银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社区江北街3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439-6。本院在执行谭智明与廖光银、重庆市银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133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