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伟与被上诉人宫颖、营口鸿程种猪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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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7)辽0811民初3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7)辽08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徐鹏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