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宽、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499.0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4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