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499.0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4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