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李玉军存款11万元。2.解除被执行李玉军120万

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李玉军存款11万元。2.解除被执行李玉军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健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