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荣与李会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得,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张金荣请求李会德、建业制衣、华安保险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张金荣在此次事故中身受一个十级伤残,本院综合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以5000元为宜。张金荣应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27158.28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护理费15079.20元(125.66元/天×120天)、误工费26586元(126.60元/天×210天),伤残赔偿金24245.88(12122.9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20369.36元。鉴定费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

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

第九条、

如下:华安

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张金荣经济损失80826.76元(其中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7158.28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49458元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15079.20元、误工费26586元、伤残赔偿金24245.8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0911.36元)。赔偿张金荣鉴定费2621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建业制衣有限公司赔偿张金荣剩余损失39458元,扣除已垫付6000元,再赔偿33458元,李会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金荣鉴定费127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706元,由建业制衣有限公司、李会德赔偿3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